(2024)粤0112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483号
万顺叫车(武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奇勇、何荣华、周正清、周程、郭士兵、寇寒霜、丁旭: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2执13523号案件过程中,梁志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梁志坚的全部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