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异55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554号
永立鞋业(东莞)有限公司、江门珑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12执1011号案件过程中,惠州方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5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惠州方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