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321号原告广州市西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善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321号
东莞市天善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西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天善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天善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西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22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47元,由被告东莞市天善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