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粤0112民初8083号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8083号原告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清环环境技术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083号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清环环境技术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8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科清环环境技术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98693元及违约金(以服务费69869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6.93元、保全费4013元,均由被告中科清环环境技术服务(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