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异44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441号
毛米方、陈景怡、毛歆歆: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2执5903号案件过程中,深圳市嘉盛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嘉盛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