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异46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468号
深圳市骏佳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12执9840号案件过程中,陈安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4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深圳市骏佳达电子有限公司、王群为(2022)粤0112执9840号案的被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深圳市骏佳达电子有限公司、王群共同在未实缴出资116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件中被执行人深圳安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陈安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