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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2358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8-08 20:32:22 来源: 作者: 【字体:

 

(2024)粤0112民初2358号原告陆伟雄诉被告陆凤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2358号
陆凤瑶: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雄与被告陆凤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凤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伟雄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陆凤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伟雄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陆伟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被告陆凤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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