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异39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394号
科抖(广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志青、李丽、郑丹涛、王书钦: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12执1421号案件过程中,罗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罗健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