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2民初41263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纳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彤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公告
(2021)粤0112民初41263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纳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彤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1)粤0112民初41263号
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纳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彤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芙汀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纳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彤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发生的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10000元。三、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西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经办人:郭志雄法官 020-83006381
书记员:王结仪 020-83006463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