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814号原告北京华清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李顺启、刘志国、田晓文、王东利、赵小军、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玉田县玉海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2)粤0112民初3814号原告北京华清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李顺启、刘志国、田晓文、王东利、赵小军、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玉田县玉海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2)粤0112民初3814号
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华清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李顺启、刘志国、田晓文、王东利、赵小军、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玉田县玉海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本金6000000元;2.判令被告以6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600万元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至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