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49号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49号
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2022006】已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3136.4元;
三、被告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间场地租金137943.92元;
四、驳回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8元,由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99元,由被告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75元,由被告广州市佳启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5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