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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2民初10255号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家家、广州力邀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战、陈剑海、张旭钧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09:31:58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2民初10255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家家、广州力邀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战、陈剑海、张旭钧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0255
赵家家、广州力邀贸易有限公司、罗战
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家家、广州力邀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战、陈剑海、张旭钧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1025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力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二、被告赵家家对被告广州力邀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赔偿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38元,被告广州力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被告赵家家对其中606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全额预交,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十
 
 
联系人:劳书记员020-83006416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创新大道知识城广场A4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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