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2167号原告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清味、黄琴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2167号
黄琴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清味、黄琴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清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价款387,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自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均以31900元为基数自每月20日起;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被告黄琴凤对被告邱清味的前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琴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清味追偿;
三、被告邱清味不履行前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整机编号XUGB3701CKKA02418的挖掘机一台(型号XE370DK)的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7.89元,由被告邱清味和黄琴凤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