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1091号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录容、陈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1091号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录容、陈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091号
蓝录容、陈伙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录容、陈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分期款共计150825元,及违约金元27850.95〔违约金以每一期逾期未付的租金为本金分别计算,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按前述标准继续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决原告有权以型号E6125F(设备编号为:VLGE612FPK0600250)的山东临工牌挖掘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10: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