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云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路晓园新村5/6/7号首层自编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D0517。
法定代表人:张羽。
被执行人:李从芳,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342921198406150031,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路30号7栋1104房。
被执行人:英碧云,女,1986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8605030024,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路30号7栋1104房。
本院执行广州云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从芳、英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2月31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从芳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路30号7栋11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15702号】的房产。该不动产首封执行案本院(2021)粤0112执保1896号、(2021)粤0112民初31062号同意移送该不动产处置权给本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裁定拍卖该房产,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对该不动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在第二次拍卖阶段买受人许程程(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806130222)以244051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该买受人已将全部价款缴交至本院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李从芳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路30号7栋11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15702号】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涂销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抵押权登记,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035612号;
三、上述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路30号7栋1104房的所有权、相应的其他权利、附随义务及风险归买受人许程程(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806130222)所有并承受;
四、买受人许程程(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806130222)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郝 芬 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三 年 二 月 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