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执9525、9528号执行决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2执9525、9528号
广东益生元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陆海燕、陈桂夏与广东益生元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益生元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两案[案号:(2022)粤0112执9525、952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海燕、陈桂夏以被执行人益生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经营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益生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经执行已不能清偿本案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本院在办执行案件的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已具备,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东益生元医药有限公司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请联系本院领取《执行决定书》,否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人:胡法官 020-83006370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