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2执恢337号
广州华普瑞迪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俊野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冯阳依生效(2020)粤0112民初16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州华普瑞迪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立(2021)粤0112执9233号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广州俊野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批共13套/件动产作为执行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对前述动产予以查封后,以和解并长期履行为由对(2021)粤0112执9233号案终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华普瑞迪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阳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要求追加广州俊野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且以广州俊野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的担保动产求偿。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广州俊野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广州俊野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以其提供执行担保的一批13套/件动产为限(包括:型号为BV75的立式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750E的立式加工中心3台,型号为VISE1205数控冲床1台,型号为PB10032的数控液压折弯机1台,型号为RN-5TS的压铆机2台,型号为CKD6216I/750数控冲床2台,铣床2台,型号为C6213A车床1台)向申请执行人冯阳清偿(2020)粤0112民初16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2执恢3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