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选聘我院特邀调解组织及
特邀调解员的通知
为保证特邀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启动我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补充选聘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任职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2.遵守法律法规,从事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秉持中立、公平、公正原则,注重效率效果;
3.该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需熟悉调解组织所涉领域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经验。
调解组织拥有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二)特邀调解员任职条件
1.特邀调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热心调解工作,具备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4)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5)原则上应为我院在聘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
(6)服从本院对特邀调解员的管理,每月须完成最低调解案件数量。
2.符合特邀调解员选聘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选聘: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机构推荐的从事法律、工会、党团、妇女儿童、医疗、金融、保险、工商等工作的人员;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
(3)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其他专业人士;
(4)曾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的;
(5)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并荣获优秀调解员、十佳调解员或调解表现突出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的。
二、选聘流程
1. 报名。填写《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组织)申请表》(附件1、2),通过邮寄报名或者现场报名,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2.报名时间:1月6日至1月9日。
3.邮寄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西院区)东附楼1楼调解室。
4.现场报名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西院区)东附楼1楼调解室。
三、考核与公示
我院将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与特邀调解要求匹配程度等多方面,对报名组织及人员进行考核,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发放聘书。
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实行聘任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致电020-83006605,020-83006621。
2. 经本方案选聘的特邀调解员补贴奖励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案件补贴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施行。
3.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