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萝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变卖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穗萝法执字第50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3028、3031、3032、3060房,并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上述标的仍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现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基础,分别以人民币:178844.16元、214844.16元、225790.72元、188254.08元变卖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变卖期间为公告之日起60日。变卖标的物展示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电话预约),展示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508号,自变卖公告之日起第20日(即2014年8月11日) 上午10时开始计算交款时间(款项提前到账无效),至公告期满之日(即2014年9月22日)止,以足额变卖款最先到达广州市拍卖、变卖统一缴款帐户的汇款人为买受人,其他购买人所付款项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全额退回(注:汇款时须注明标的案号及买受的财产名称。变卖实行实名制,买受人须与交款人名称一致)。
广州市拍卖、变卖统一缴款帐户【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越秀支行;帐号:1101 4568 3330 07】
说明及注意事项:
1、标的物按现状变卖,变卖交易过程中的买受费用以及过户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款、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手续费、登记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可能存在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分摊费等费用,竞买人如要竞买,应当考虑因上述费用所产生的风险,因上述费用而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四套房产每间分开变卖,变卖款分开缴纳;
4、变卖成交后,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仅负责出具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自行前往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变卖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78844.16元、214844.16元、225790.72元、188254.08元;
6、不接受现金交付变卖款;
7、买受人付款后,提交银行书面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联系案件经办人备案;
8、买受人一旦买受上述标的物即表明买受人接受上述标的物的现状,买受上述标的物后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说明
二O一四年 七月 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
1、本院联系人:林文伟、赖立文,联系电话:83006377、83006380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2662号
2、交易所联系人:周宁波,联系电话:89160930、1599993008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