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恢253号案款发放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2执恢253号
王少招(申请执行人)、广州保税区雄科(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雄龙(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
关于王少招申请执行广州保税区雄科(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雄龙(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雄龙(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保税区宏利工贸城一号楼第六层(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产权,拍卖成交款为1695268.80元。
对于案涉房产买受人姚穗芳申请其先行垫付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税费退款一事,根据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买受人应在签收过户成交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垫付税费的票据原件提交法院申请退款,逾期将视为买受人自行负担,法院不再退还。截止目前买受人尚未提交税费凭证,已经超出十日的时间限定,故本案案款分配不再考虑买受人垫付的税款,买受人可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
考虑处置前述财产时需列支执行费19352.69元、拍卖辅助费16952.68元,评估费6738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5467.5元),故本案可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王少招的款项为1657692.93元(包含退还的5467.5元评估费用)。
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雄龙(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告知拍卖款处置情况,为进一步稳妥处置前述款项,现对款项处置情况予以公告。如相关权利人对前述款项分配、发放有意见,请在公告之次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公告附件联系地址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未有相关权利人提出意见,本院依法发放前述款项。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