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9165号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9165号
广东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兴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洪国、陈所、萧雪青、董小燕、胡慧娴、梁臻华、曹子强、温得伟、黄文涛、袁永杰、廖昌荣与广东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兴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东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兴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