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恢351号《执行裁定书》(终本)、限制消费令公告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恢351号
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曾昭就:
关于广州花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曾昭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4)粤0112执恢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终本)、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