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1)粤0112执12022号
债权人:广州市松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G2座301至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7353478J。
法定代表人:俞雪松。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璐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0019。
负责人:杨法德,该分行行长。
债权人:东莞市德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友联路2号2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069440XN。
法定代表人:陈彭生。
债权人: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木古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69517842W。
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总经理。
债权人:广州市增城喜铎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花基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KYNK7D。
经营者:梅卫平。
债权人:李碧,女,1974 年 7 月5 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16号地铁110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07054420。
债权人:广州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7曾1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0019。
负责人:胡在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铧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骏达路2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R3E9E。
法定代表人:严海兵。
被执行人:严海平,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观音阁乡桃花村严家屯128-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909023217。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松井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松井公司)与广州铧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鑫公司)、严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2执12022号,以下简称12022号案)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变卖被执行人严海平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花园东路6号万象苑北区地下车库地下层358号车位(下称涉案车位),买受人钟建文以75600元的最高应价拍得涉案车位,并缴付了全部拍卖价款。上述车位评估费用为2000元,拍卖辅助费用共计756元。另本院在12022号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严海平名下银行存款63019.3元;以上共计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严海平名下财产共计138619.3元。本院通过处置被执行人铧鑫公司名下动产若干得款66160.87元,其中上述动产评估费用为3000元,拍卖辅助费用共计534.52元。另申请执行人松井公司在本案中垫付清场费用25300元,上述动产和车位评估费共计5000元亦由松井公司先行垫付。
本案执行过程中,收到以下参与分配函及参与分配申请: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招行广州分行)与严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债权人广州市增城喜铎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喜铎新经营部)与严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债权人李碧与严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广州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小额贷公司)与严海平、边丹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5.本院债权人东莞市德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德盈公司)与严海平、广州友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6.本院债权人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蓝公司)与广州晨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晨英公司)、严永华、严海平、黄荣海、杨晓文、林旭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7.本院债权人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与广州环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绿公司)、严永华、严海平、欧阳奇志、严景秋、刘长辉、严春、边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现已查明被执行人严海平所欠债务类型及数额如下:
一、招行广州分行与严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06民初33614号民事判决,严海平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20672.1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1年12月14日,正常利息2.46元,逾期利息940.7元,罚息662.77元,复息51.4元;自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672.18元为基数,复息以正常利息2.46元与逾期利息940.7元之和为基数,均按执行利率6.125%上浮50%计付);招行广州分行对严海平抵押的增城区新塘镇花园东路6号万象苑北区地下车库地下层358号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招行广州分行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106执14335号。该案债权人招行广州分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24925.98元(其中本金为20672.18元,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利息943.16元,罚息2250.76元,复息123.85元;案件受理费165元,保全费232元;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为539.03元),该案执行费273.89元。
二、松井公司与铧鑫公司、严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10451号民事判决,铧鑫公司应当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松井公司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金709088元,并从2020年9月15日开始按照44625元/月的标准支付占用费至退还租赁物业之日止;铧鑫公司应当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松井公司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应付的滞纳金以及2020年6月15日至9月14日的滞纳金每日按应付金额269696元/月的万分之五计算从每月应付之日即所欠租金的上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分段计算的数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严海平在铧鑫公司不能履行前述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严海平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据松井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2执12022号,松井公司申报截止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的债权为1973986.58元(其中欠缴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金为709088元;欠缴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的租金滞纳金为31958.98元;欠缴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金滞纳金为318780.67元;截止清场日的欠缴租金792504.3元;垫付清场费用25300元,迟延履行利息96354.63元),本案执行费为22139.87元。其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处置被执行人铧鑫公司名下动产若干得款66160.87元,优先支付松井公司点位垫付的动产评估费3000元及拍卖辅助费用534.52元,余款62626.35元应发放给松井公司,故上述62626.35元应从松井公司申报的债权中予以扣减,松井公司除开迟延履行利息外尚余对严海平的债权为1815005.6元。
三、喜铎新经营部与严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粤0118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严海平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喜铎新经营部支付欠款91990元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喜铎新经营部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8执3641号。该案于2021年12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该案债权人喜铎新经营部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117862元(其中本金为91990元;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利息7197.96元,迟延履行利息9337元),该案执行费1667.93元。
四、李碧与严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粤0118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严海平应分五期支付李碧欠款25000元。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李碧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8执4848号,立案标的20000元。该案于2021年12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该案债权人李碧向本院申报债权,称(2021)粤0118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严海平需偿还其25000元,后严海平已支付其15000元,尚欠10000元,该案执行费50元。
五、保利小额贷公司与严海平、边丹丹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639号《裁决书》,严海平应向保利小额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2297.3元及支付利息4799.67元、罚息(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罚息为457.84元;自2020年8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8229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严海平应向保利小额贷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8229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0.6%的标准,自2020年8月22日计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并以28229.73元为限);严海平向保利小额贷公司补偿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2358元、保全担保费800元,向保利小额贷公司迳付仲裁费17347元,边丹丹就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保利小额贷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裁决书,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1执1192号。该案于2022年9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该案债权人保利小额贷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478507.1元(其中本金为282297.3元;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利息4799.67元;罚息143766.06元;违约金3674.57元,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2358元、保全担保费800元,向保利小额贷公司迳付仲裁费17347元,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为15464.5元),该案执行费7077.61元。
六、东莞德盈公司与严海平、广州友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3386号民事判决,广州友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德盈公司退回货款88862.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886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严海平对广州友荣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海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友荣公司进行追偿;广州友荣公司、严海平共同向东莞德盈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82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严海平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据东莞德盈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2执10707号,立案执行标的额101674.35元(其中本金为88862.4元;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利息6280.02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1820元,迟延履行利息4711.93元),本案执行费为1425.12元。
七、协鑫蓝公司与广州晨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22民初36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6月5日,广州晨英公司尚欠协鑫蓝公司蒸汽款1500843.3元、技术服务费90000元,合计1590843.3元。该款项由晨英公司分2期支付,若晨英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并计算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5日为146667元,自2020年6月6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广州晨英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以执行案号(2020)粤0112执7345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晨英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协鑫蓝公司申请追加严永华、严海平、黄荣海、杨晓文、林旭孚为被执行人,本院(2021)粤011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严永华、严海平、黄荣海、杨晓文、林旭孚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协鑫蓝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裁定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2执恢487号,该案债权人协鑫蓝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2881379.44元(其中本金分别为蒸汽款1500843.3元和服务费90000元,共计为1590843.3元;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利息为1055568.63元,迟延履行利息为234967.51元),该案执行费31213.79元。
八、协鑫蓝公司与广州环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36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州环绿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分两期支付蒸汽款521489.3元;如任意一期未按时支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并计算利息;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迳付案件受理费4820元、保全费344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环绿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以(2020)粤0112执7345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广州环绿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协鑫蓝公司申请追加严永华、严海平、欧阳奇志、严景秋、刘长辉、严春、边丹丹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1)粤011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严永华、严海平、欧阳奇志、严景秋、刘长辉、严春、边丹丹为被执行人,各自在相应金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裁定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2执恢481号,该案债权人协鑫蓝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890284.92元(其中本金为蒸汽款521489.3元;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利息为371394.05元,已付利息79622.36,故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利息为291771.69元,截至涉案车位变卖成交日迟延履行利息为77023.93元),该案执行费11302.85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各债权人均未主张及提交证据证实就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现经核算,本案可供分配款项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各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不在本次参与分配债权范围内。
抵押债权人招行广州分行对严海平享有的债权除迟延履行利息部分外,其他部分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应当在涉案车位拍卖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除招行广州分行之外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各普通债权人按除迟延履行利息外的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变卖案涉车位所得款75600元,应先支付本案车位评估费2000元、拍卖辅助费756元,余款72844元优先支付招行广州分行抵押债权24386.95元,尚余48457.05元与本院划扣严海平名下银行存款63019.3元之和为111476.35元,由其余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
经核对各普通债权人除迟延履行利息外的债权总额为5953208.54元【松井公司债权1815005.6元+喜铎新经营部债权108525元+李碧债权10000元+保利小额贷公司债权463042.6元+东莞德盈公司债权96962.42元+协鑫蓝公司与广州晨英公司、严海平等的债权2646411.93元+协鑫蓝公司与广州环绿公司、严海平等的债权813260.99元】,普通债权可分配数额为111476.35元,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院经核算,各债权人的债权分配比例为111476.35/5953208.54=0.018725423316,对应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金额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2022)粤0106执14335号案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受偿24386.95元;
二、(2021)粤0112执12022号案债权人广州市松井物流有限公司受偿33986.75元;
三、(2021)粤0118执3641号案债权人广州市增城喜铎新建材经营部受偿2032.18元;
四、(2021)粤0118执4848号案债权人李碧受偿187.25元;
五、(2022)粤01执1192号案债权人广州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偿8670.67元;
六、(2022)粤0112执10707号案债权人东莞市德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受偿1815.66元;
七、(2021)粤0112执恢487号案债权人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受偿49555.18元;
八、(2021)粤0112执恢481号案债权人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受偿15228.66元;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徐文忠
审 判 员 魏文秀
审 判 员 阮 丹
二○二二 年 十 月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赵润凡
附表1:普通债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分配明细表(单位:元)
债权人 |
债权总额 |
分配比例 |
受偿金额
(含执行费) |
备注 |
松井公司 |
1815005.60 |
0.018725423316 |
33986.75 |
|
喜铎新经营部 |
108525.00 |
0.018725423316 |
2032.18 |
|
李碧 |
10000.00 |
0.018725423316 |
187.25 |
|
保利小额贷公司 |
463042.60 |
0.018725423316 |
8670.67 |
|
东莞德盈公司 |
96962.42 |
0.018725423316 |
1815.66 |
|
协鑫蓝公司(2021执恢487号) |
2646411.93 |
0.018725423316 |
49555.18 |
|
协鑫蓝公司(2021执恢481号) |
813260.99 |
0.018725423316 |
15228.66 |
|
总计 |
|
111476.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