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826判决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12826号
罗庆辉、罗远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罗庆辉、罗远祥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罗庆辉、罗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横沙村后背山中心路8号的房屋并向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交付前述房屋;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庆辉、罗远祥负担。负担缴费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