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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7927号原告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拓创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11:48:37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7927号原告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拓创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927

成都拓创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拓创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1051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每月1%利息率计收,自202210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31224日为15472)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81211: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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