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623号原告罗国强诉被告刘钰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623号
刘钰娴: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国强诉被告刘钰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钰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国强返还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钰娴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