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8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661117H。
法定代表人:何宝敏。
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漾翠苑15座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71015602X。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与王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14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爱英名下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内天汇半岛维景湾3幢11层07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64014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采取强制拍卖的方式,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诉讼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王爱英名下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内天汇半岛维景湾3幢11层07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64014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郝 芬 梅
审 判 员 石 妍
审 判 员 李 轩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思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