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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颁布于 1988-04-12)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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