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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下的死刑判决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作者: 刑三庭 李焱辉

 

  ▼千里奔团圆却闻噩耗

  2005年7月12日,李×带着10岁的儿子踏上了西安至广州的列车。正值暑假,身为小学教师的李×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机会带着儿子出门。他们此行的目的地是深圳,那里有她最为挂念的人——她的丈夫乔×。

  乔×这一年38岁,机械制造专业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乡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按照普通人最惯常的生活轨迹,在家乡恋爱、结婚并有了可爱的孩子,生活虽然平淡但也不失温情。如果就这样一直平淡地生活下去,这个家庭的命运会走上另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但是看着渐渐长大的孩子以及逐渐衰老的父母,乔×明显感觉到生活的压力开始增大。企业的效益一直不温不火,乔×坐不住了,他是个负责人的人,作为这个家庭的支柱,他觉得有责任为之付出更多、承担更多。南方也许会有更多的机会,就这样,乔×离开了家乡、告别了亲人,只身一人来到深圳创业,也开始了他命运的转折。在深圳的三年,他一直在一家香港公司打工,这份工作虽然还不足以让他马上实现买一套自己的住房并把一家老小接过来的愿望,但这个愿望却是支撑他忍受抛妻别子的苦闷,艰难地在异地他乡打拼的精神支柱。

  家庭团聚何尝不是李×最大的心愿,此刻她正怀着这种期盼开始了她的旅程。儿子坐在一旁兴奋地向窗外张望,这个暑假一定会非常的快乐,他要去看海、要去看航母、要去世界之窗,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和爸爸好好亲热一下,上一次见面还是在半年前爸爸回家过年时。虽然爸爸经常打电话,可是渐渐长大的儿子似乎不太习惯在电话里表达情感。然而,他内心里无时无刻不渴望着父亲温暖的手掌轻轻抚摸他的脸蛋。他忍不住问妈妈,“爸爸会到广州接我们吗”?李×的心里猛地震颤了一下,她最担心的也正是这个问题。7月5日,她和乔×通了电话,告诉了丈夫自己将和儿子于7月12日动身,将于13日一早到达广州的消息。当时老公在电话里很高兴,表示一定要到广州迎接他们。可是自那以后,李×再也没有和老公联系上,打电话总是关机。动身之前,李×还是没有能够打通乔×的电话,这种情况在以往从未出现过,她的心里充满了不祥的感觉,难道丈夫会出什么意外?她不敢再想下去,拼命地想各种借口说服自己,也许是丈夫工作忙,这几天没有时间接电话?也许是手机丢掉了联系不上?也许是生了什么小病在住院而他又不愿意告诉自己?也许是刚刚丢了工作心情不好?有那么多的可能性,李×在试图说服自己,她唯独不敢想到那种最坏的一种可能。

  几乎就在李×心怀忐忑地踏上旅程的同时,远在深圳的李兴也心怀不安。李兴经营着一栋出租房,昨天有房客向他反映405房散发出很难闻的气味,而且好几天没见到里面有人了。李兴听到这个情况感觉不妙。7月12日一早,他便赶到这里查看。走到门口,李兴就闻到一股恶臭,联系租客,电话无法接通,于是赶紧叫来治安联防队员。在强行打开房门后,大家发现床上有一具尸体,正是本屋的租客乔×。

  可以想象,当李×带着儿子千里迢迢赶到这里,却得到这样一个结果,见到丈夫惨死的状况,是如何的悲痛欲绝。

  ▼警察细侦破终擒疑凶

  警方在接到李兴等人的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发现,案发现场门窗完好无损,非暴力手段进入的现场。死者乔×双手被充电器电线捆绑于腹前,双腿被视频线捆绑,并用一个撕烂的黄色浴巾相连;死者的头面部、口部被撕烂的白底红花浴巾环绕三圈,封住口嘴;双眼及鼻尖被撕烂的浴巾缠绕。剪断浴巾见有索沟。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方式可能为封口鼻、扼颈等。经尸体解剖,证明乔×至少于2005年7月9日12时前死亡,推测为最后一餐餐后一小时左右死亡,为他杀。另外,桌上有一转动的电风扇,在床前地上提取了鞋印一枚,在衣柜前地上的月饼盒上提取指纹一枚。房间的衣柜被拉开,有明显翻动痕迹,死者的手机、银行卡、现金等物品被拿走。

  根据这些线索,警方认为是熟人作案,目的是图财。通过查找死者手机的托收帐号,找到了他的托收手机话费的银行卡卡号,发现该卡于2005年7月8日23时许、9日7时30分许,两次共提取8千元人民币。随后,警方调取录像了资料,清晰地显示出这两次提款均为相同的二人所为。随后,侦查人员走访乔×的关系人,经过死者生前的同事辨认,发现其中一名提款人是过去的同事沈×。确定这名嫌疑人后,通过细致地摸排调查,发现沈×已于7月9日离开深圳逃往上海。据此,确定沈×为重大嫌疑人。在上海市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于2005年7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沈×连同他的同居女友一同抓获,案件很快便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沈×这一年39岁,他高高的个子,皮肤白皙,戴一副褐色镜框的眼镜,显得很是斯文。他早年医学专业毕业,在安徽老家的一家医院做了多年的医生,有妻子和女儿。他的这些样貌特征完全不像是一个劫财害命的亡命之徒。公安人员随后提取了他的指纹,发现与现场遗留的那枚指纹完全吻合,这才确认了警方的判断。于是,马上对沈×展开讯问。此时的沈×,已经没有刚归案时的慌乱和沮丧,显得较为镇静。他表示,和乔×曾经是同事,共同在香港公司打工,彼此相识,但随着他离开公司,再没有联系。很显然,他在摸警方的底牌。公安人员对他讯问多次,他始终这样表述,矢口不谈关键问题。很明显,他是一个不撞南墙心不死的人。于是,公安人员对他出示了他遗留在现场的指纹和用被害人银行卡取款的证据。在这些铁证面前,沈×的防线崩溃了,他终于向警方供述了整个作案的经过。

  原来,沈×离开公司后,做过医疗器械的生意,但自命不凡的他根本不具备生意头脑,再加上他好赌的性格以及喜好风流的恶习,很快就生意破产。案发时,他落魄到连500元房租都欠交。即便如此,他仍然不舍得放弃他的情人,仍旧讲大话,充面子。但沈×深知这样不能长久,在他赌徒性格的支使下,决定铤而走险,选一个合适的目标“做一票”,妄图以此解脱他的经济困境。2005年6月下旬,沈×以“帮助他追讨债务为由”约老家的许×来到深圳。由于是第一次作案,他也担心和犹豫,但开弓没有回头箭,他的主意既已下定,必然要付诸实施。经过反复琢磨,他决定从最容易得手的目标开始,于是他选中了斯文、老实又身体单薄的乔×。2005年7月8日晚7时许,沈×、许×来到乔×宿舍的楼下。狡猾的沈×没有用自己的电话联系乔×,他用附近小店的公用电话约乔×见面。心地善良的乔×见到老同事后非常的热情,请沈×和许×一同吃饭。饭后,沈×提出要到乔×家中坐一坐。可怜的乔×哪里知道其中的凶险,欣然答应,引着他们来到住处。在房间内,沈×示意动手,许×乘乔×不备,从身后将乔抱住,与此同时沈×持刀架在乔×的脖子上,嘴里还说道“不好意思,抢劫了”。乔×没有反抗,顺从地将钱包和银行卡交给沈×。沈×持刀控制住乔×,命令许×将乔×捆绑。许×随手在房间内抓取电线、视频线、浴巾等物将乔×手脚捆绑住,随后二人又威逼乔×说出密码。在是谁动手勒死被害人的问题上,沈×没有忘记他的同伙许×,称是许×动手杀害了乔×,他还在一旁阻拦,但许×执意要做,说不杀死乔×,两人都得完。在做完这一切后,沈×用纸巾擦拭现场,避免留下痕迹,然后带着抢来的银行卡和手机与许×一道逃离现场。然而,百密一疏,虽然沈×自以为干得天衣无缝,他还是遗留下自己的一枚指纹以及许×的一个足迹。当晚,沈×在许×的陪同下,在附近的银行提款机用乔×的银行卡提取了现金人民币4000元。随后,二人又带着沈×的女友连夜离开深圳,逃往东莞。7月9日一早,沈×又在许×的陪同下来到附近的银行提款机,又提取了人民币4000元。分赃后,二人各自逃窜,沈×带着女友逃至上海,直至被抓获。

  在掌握整个案情后,公安人员马上前往安徽,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很快抓获了潜逃回家的犯罪嫌疑人许×,在他身上缴回乔×被抢的手机。许×归案后,对整个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得手后,沈×又用地上的电线在被害人的脖子上绕了几圈,那人叫起来,沈×就骂许×不过来帮忙,他就上去一人拉一头,将那人勒昏了,倒在床上。沈×发现还有气息,又用手掐脖子,直到那人彻底没有声音。至此,该起抢劫杀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案发后不到一个月便顺利侦破,两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这多少对于乔×的冤魂是个告慰,对于李×等死者的亲属也是很好的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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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翻供案情突变

  案情查明后,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沈×改变了他的供述。由于现场遗留有他的指纹和许×的足迹,以及他和许×取款的铁证,沈×不再坚称没有到过现场,改称案发当日,他与许×路上偶遇乔×。乔×请他们吃了饭,又请他们到家中叙谈。在告别出来后,许×说要再回去借用一下卫生间。于是,他单独在楼下等候。十几分钟后,许×返回,称已经把乔×杀害并抢了银行卡和手机。沈×称,他闻听这一消息非常得震惊,还责备许×太没良心,但事已至此,他也没有办法,许×又是他的老友,他不能告发。于是,又稀里糊涂陪着许×取钱。沈×讲,抢劫与他无关,他错在不应该包庇许×并帮助他取钱和逃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沈×的辩解丝毫不可信,他翻供的理由不成立。沈×、许×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两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又共同致人死亡,应当予以严惩。许×还曾经因为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足5年又实施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因此,一审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沈×、许×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二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对他们分别进行了讯问。不出意外,沈×继续他的理由,除此之外,他特别强调许×有前科,被判过刑,从小就品行极差,这次完全是嫁祸于他。接着,对许×进行了讯问。随着叮当的脚镣声,许×进入了讯问室,他个头不高,皮肤较黑,身材粗壮,神色非常得黯然。原以为这是例行公事的一次讯问,但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许×称,这个事情完全是他一个人干的,与沈×无关,他愿意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表述,法官见惯了推诿罪责的,很少见到大包大揽的,尤其在面临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几乎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许×自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每次都详细地供述作案的经过,其中的许多细节与现场情况完全一样,是值得采信的,对于沈×在案件当中的作用也表达得非常清楚和稳定。为什么会突然翻供呢?我们分析这其中的疑点很多。沈×在归案初期,否认到过作案现场,待公安人员出示他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后,只好承认到过现场,但否认作案,是许×一人作案,但案发后他却用被害人的银行卡提取现金并逃逸。很显然,沈×的翻供站不住脚,他是视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来进行供述和辩解的。至于许×,他不具备单独作案的可能性。首先,被害人是沈×的熟人,许×并不相识,怎会忽然自行选择这样的人作为抢劫对象呢?其次,仅凭许×一人之力不可能未经搏斗就制服被害人并对其实施捆绑。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许×翻供一定有隐情,顶罪的可能性很大。再观察许×的神色,他在做供述时,时不时地叹气,明显地流露出无奈和心有不甘的表情。这些细节更使我们增强了一定要查明翻供原因的信念。

  我们没有一味地指责许×翻供,先从他的经历和家庭谈起,也讲明了认罪态度对于量刑的实际影响,明确告诉他,二审是给他一个机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的判决,不要自暴自弃。经过耐心细致地询问和做工作,许×摆脱了顾虑,讲了实情。原来,沈×是许×二哥的同学。许×从小便认识沈×并一向敬佩他,认为他有文化、有能力,对沈×言听计从。而沈×也正是对许×头脑简单的特点加以利用。许×最初不在深圳,是沈×将其招到深圳并提供食宿。许×在最初的时间里无所事事,而正是在此阶段,沈×在物色作案的目标和时机。在一审庭审阶段,沈×利用押解出庭的机会,趁机对许×讲,“你是累犯,怎么样都是死,与其咱俩一齐死,还不如你把事情全揽下来,我出去后替你照顾家人”。果然,一审判决二人都是死刑。许×这时思想起了变化,他说“被害人请我吃饭,而我却杀害了他,我对不起被害人,自古道杀人偿命,我愿意认罪伏法,以死谢罪。但是我们害了被害人一条命,用我的一条命去抵就行了,用不着两个人都去死。我是累犯,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沈×说他能照顾我的家人,我有父母,还收养了一个女儿,需要有人帮忙照顾。因此,我愿意把整个事情揽下来,给沈×一条活路”。

  搞清楚了事情的前后经过,我们向许×指出,他的做法是愚蠢和错误的,头脑简单、讲江湖义气本就致使他犯下严重罪行,现在仍执迷不悟视法律如儿戏,妄图使沈×逃避惩罚更是错上加错。许×表示愿意悔改,如实供述。

  在查明全部案情后,经审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沈×、许×两人命运发生了出乎他们意料的变化,对沈×仍然维持死刑,而对许×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应该是他们做梦都想象不到的结果,一心求死的,反而留有余地;一心求生的,却接受了最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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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心解释终获理解

  2006年年初,沈×被依法执行死刑,得到了应有的下场。案子审结后,被害人的弟弟乔小×致电询问案情结果,我们告诉了他二审改判的情况。乔小×非常不满,认为许×在杀害他哥哥的过程中所起作用与沈×一样,而且又是累犯,不应当予以改判。

  为此,我们寄给他一份判决书,并留下E-Mail地址,请他看完判决书后再与他进行交流。没过多久,我们收到了他的邮件。乔小×表示,对沈×的判决没有意见,但仍然不理解为什么对许×改判。

  从他的信中,流露出他与逝去的兄长感情很深。乔×还有未成年的孩子,他的离世无疑给他的家庭带来无尽的悲哀和生活的困苦。我们也有自己的兄弟,当然珍视并理解这份手足情谊;我们也有自己的妻子、孩子,当然珍重自己的家庭和亲人。由其如此,就更能体会到这种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能体会到家属的痛苦和对罪犯的愤恨。这场悲剧无论发生在谁的身上,都难以接受,也无法真正地释怀,即使对罪犯处以最严厉的刑罚也难解受害者的苦痛。

  这说明了许多问题。其一,犯罪活动给许多无辜的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痛苦,改变了许多家庭的命运,给许多人的生活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对这些犯罪者必须严惩,尤其是对那些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活动更要严惩;其二,作为受害者,无论别人怎样的理解与同情,这种切肤之痛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也正因为如此,受害者是带有强烈的主观情绪的。这种情绪是感性的,而法律则要求理性地看待问题。因此,是不允许受害者以及他们的亲朋来审理这个案子的。如果那样,所作的任何判决都将被老百姓视为不公正,因为大家有理由怀疑裁判者会被自己的情绪左右。所以,必须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用尽量客观、中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处理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站在不同于被害人的立场,不能够完全按照受害人的意愿处理问题。

  对于乔小×特别强调的许×是累犯的问题,要具体地看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许×是一家粮店的保卫,与其他人一起偷走了一些粮食以及包装袋等物资,折合人民币大约两万元,被判15年刑期。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份判决无可厚非,因为任何判决都离不开它所处的社会大环境。但如果现在去反思,这样判还是过于严重了。因此,这个情节在加重对被告人的惩罚时,要有所考虑。

  假如没有这桩不幸的事件,乔小×也许一辈子都不会和法院打交道,他也许不会想这样一个问题——用最严厉的刑罚是否会抑制犯罪,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安宁的社会治安环境?法官的答案可能和普通民众的不同,一味地施以最严厉的刑罚有时会刺激更为严重的犯罪。当然,放纵犯罪更是不可取的。我们国家总在讲对待犯罪人要宽严相济,就是这个道理。我们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在量刑上过于偏重,认为这样可以震慑犯罪,但从长期看,并没有出现理想的效果。甚至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绑架、强奸、抢劫如果被抓住了,无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很有可能被判死刑,与其如此,还不如杀了被害人,这样还少一个证据。现在不同,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般不判死刑,这就会传递一个信息,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犯罪,那么最好就不要伤害他人的生命,这样即使被抓也不会判死。如果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这个罪犯也将难逃一死。我们这样做并不能制止犯罪,但是希望通过我们的判决能够引导那些犯罪的人不要去伤害被害人的生命。基于同样的原因和道理,对于那些愿意悔罪,如实坦白,以及戴罪立功的人,我们要给他们一条出路,要鼓励他们坦白罪行并揭发更多的犯罪。

  毫无疑问,许×罪行严重,但他的作用确实低于沈×,属于可杀可不杀的人,对于这样的人,还是不杀为好,一则可以示范其他犯罪者,二则可以给他的家庭留下一丝希望,也许能给他的亲人以继续生活下去的一丝期盼。

  我们将这些理由告诉了乔小×。没过多久,乔小×回信,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予以理解。老百姓的通情达理感动了我们,我们也真诚希望他和他的家人能够继续有勇气面对生活,养老扶幼,平安地、健康地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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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释法: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较为充分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反映了法院对被害人权利和地位的尊重,达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客观上而言,无论是被告人、被害人还是普通公众,对刑事审判最为关注的就是对被告人判了什么样的刑罚。因此,量刑工作一直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案件中,两名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符合刑法的这一规定。那么,在这三个法定刑当中,选择什么样的刑罚对他们分别判处呢?这就是量刑所要考虑的问题,选择的依据就是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对被告人沈×的判决比较好理解,他所实施的罪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差,没有任何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死刑是罚当其罪。而对被告人许×,一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为什么要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仅仅是因为其认罪态度好吗?他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什么还要改判呢?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绕不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刑罚的目的是什么?这是引起古今中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就在于对被告人实施报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威慑,告诫其他人不要犯罪,否则会受到惩罚。这些观点虽然各有其理由,但是都有局限性,突出的一点是,他们夸大了刑罚的作用,忽略了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不着眼于未来。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靠严刑峻法并不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因此,现在普遍接受的一个观点是,刑罚的目的对于犯罪人不再是单纯的报应与威慑,而是再犯能力的剥夺。刑罚也不再是对付犯罪的惟一手段,要寻找治罪的新方法。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要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的关键在于差别,对什么样的犯罪从严,对什么样的犯罪从宽。从两名被告人在这个案件当中的地位、作用来看,沈×的罪行严重程度要大于许×,因为是沈×提议抢劫并确定了作案目标。沈×和被害人相识,作案后杀死被害人灭口也是他的主张。因此,对沈×的刑事处罚应重于许×。而对许×的判决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从宽,要知道,死缓刑也是死刑,只不过是附条件的缓期执行,仍然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这与许×在犯罪当中的罪行以及他是累犯有直接的关系,反映了他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了罪,这个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对累犯,刑法明确规定应从重处罚。许×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他判处死缓刑,已经体现了从重处罚的一面。对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是考虑到他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罪的表现;另一方面,就是考虑到原先他所犯盗窃罪的判决有时代背景,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他的罪行程度和人身危害程度。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是依法从重,而不是脱离犯罪事实的盲目从重。从重是相对而言的,就是说对犯同样性质之罪的累犯比初犯处罚要重一些,并非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判处与否,要根据全案的诸种情况综合考虑。对许×改判死缓,让他体会到法律对其坦白罪行这个行为的肯定评价,也可以使他通过积极改造,重获新生,从而达到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这个案例还较好地体现了法院对被害人家属的解释工作。我们的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认真对待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同时又依据法律做出合法、合理的解释,是会取得群众理解的。

公司打工,这份工作虽然还不足以让他马上实现买一套自己的住房并把一家老小接过来的愿望,但这个愿望却是支撑他忍受抛妻别子的苦闷,艰难地在异地他乡打拼的精神支柱。

家庭团聚何尝不是李×最大的心愿,此刻她正怀着这种期盼开始了她的旅程。儿子坐在一旁兴奋地向窗外张望,这个暑假一定会非常的快乐,他要去看海、要去看航母、要去世界之窗,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和爸爸好好亲热一下,上一次见面还是在半年前爸爸回家过年时。虽然爸爸经常打电话,可是渐渐长大的儿子似乎不太习惯在电话里表达情感。然而,他内心里无时无刻不渴望着父亲温暖的手掌轻轻抚摸他的脸蛋。他忍不住问妈妈,“爸爸会到广州接我们吗”?李×的心里猛地震颤了一下,她最担心的也正是这个问题。7月5日,她和乔×通了电话,告诉了丈夫自己将和儿子于7月12日动身,将于13日一早到达广州的消息。当时老公在电话里很高兴,表示一定要到广州迎接他们。可是自那以后,李×再也没有和老公联系上,打电话总是关机。动身之前,李×还是没有能够打通乔×的电话,这种情况在以往从未出现过,她的心里充满了不祥的感觉,难道丈夫会出什么意外?她不敢再想下去,拼命地想各种借口说服自己,也许是丈夫工作忙,这几天没有时间接电话?也许是手机丢掉了联系不上?也许是生了什么小病在住院而他又不愿意告诉自己?也许是刚刚丢了工作心情不好?有那么多的可能性,李×在试图说服自己,她唯独不敢想到那种最坏的一种可能。

几乎就在李×心怀忐忑地踏上旅程的同时,远在深圳的李兴也心怀不安。李兴经营着一栋出租房,昨天有房客向他反映405房散发出很难闻的气味,而且好几天没见到里面有人了。李兴听到这个情况感觉不妙。7月12日一早,他便赶到这里查看。走到门口,李兴就闻到一股恶臭,联系租客,电话无法接通,于是赶紧叫来治安联防队员。在强行打开房门后,大家发现床上有一具尸体,正是本屋的租客乔×。

  可以想象,当李×带着儿子千里迢迢赶到这里,却得到这样一个结果,见到丈夫惨死的状况,是如何的悲痛欲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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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细侦破终擒疑凶

  警方在接到李兴等人的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发现,案发现场门窗完好无损,非暴力手段进入的现场。死者乔×双手被充电器电线捆绑于腹前,双腿被视频线捆绑,并用一个撕烂的黄色浴巾相连;死者的头面部、口部被撕烂的白底红花浴巾环绕三圈,封住口嘴;双眼及鼻尖被撕烂的浴巾缠绕。剪断浴巾见有索沟。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方式可能为封口鼻、扼颈等。经尸体解剖,证明乔×至少于2005年7月9日12时前死亡,推测为最后一餐餐后一小时左右死亡,为他杀。另外,桌上有一转动的电风扇,在床前地上提取了鞋印一枚,在衣柜前地上的月饼盒上提取指纹一枚。房间的衣柜被拉开,有明显翻动痕迹,死者的手机、银行卡、现金等物品被拿走。

  根据这些线索,警方认为是熟人作案,目的是图财。通过查找死者手机的托收帐号,找到了他的托收手机话费的银行卡卡号,发现该卡于2005年7月8日23时许、9日7时30分许,两次共提取8千元人民币。随后,警方调取录像了资料,清晰地显示出这两次提款均为相同的二人所为。随后,侦查人员走访乔×的关系人,经过死者生前的同事辨认,发现其中一名提款人是过去的同事沈×。确定这名嫌疑人后,通过细致地摸排调查,发现沈×已于7月9日离开深圳逃往上海。据此,确定沈×为重大嫌疑人。在上海市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于2005年7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沈×连同他的同居女友一同抓获,案件很快便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沈×这一年39岁,他高高的个子,皮肤白皙,戴一副褐色镜框的眼镜,显得很是斯文。他早年医学专业毕业,在安徽老家的一家医院做了多年的医生,有妻子和女儿。他的这些样貌特征完全不像是一个劫财害命的亡命之徒。公安人员随后提取了他的指纹,发现与现场遗留的那枚指纹完全吻合,这才确认了警方的判断。于是,马上对沈×展开讯问。此时的沈×,已经没有刚归案时的慌乱和沮丧,显得较为镇静。他表示,和乔×曾经是同事,共同在香港公司打工,彼此相识,但随着他离开公司,再没有联系。很显然,他在摸警方的底牌。公安人员对他讯问多次,他始终这样表述,矢口不谈关键问题。很明显,他是一个不撞南墙心不死的人。于是,公安人员对他出示了他遗留在现场的指纹和用被害人银行卡取款的证据。在这些铁证面前,沈×的防线崩溃了,他终于向警方供述了整个作案的经过。

  原来,沈×离开公司后,做过医疗器械的生意,但自命不凡的他根本不具备生意头脑,再加上他好赌的性格以及喜好风流的恶习,很快就生意破产。案发时,他落魄到连500元房租都欠交。即便如此,他仍然不舍得放弃他的情人,仍旧讲大话,充面子。但沈×深知这样不能长久,在他赌徒性格的支使下,决定铤而走险,选一个合适的目标“做一票”,妄图以此解脱他的经济困境。2005年6月下旬,沈×以“帮助他追讨债务为由”约老家的许×来到深圳。由于是第一次作案,他也担心和犹豫,但开弓没有回头箭,他的主意既已下定,必然要付诸实施。经过反复琢磨,他决定从最容易得手的目标开始,于是他选中了斯文、老实又身体单薄的乔×。2005年7月8日晚7时许,沈×、许×来到乔×宿舍的楼下。狡猾的沈×没有用自己的电话联系乔×,他用附近小店的公用电话约乔×见面。心地善良的乔×见到老同事后非常的热情,请沈×和许×一同吃饭。饭后,沈×提出要到乔×家中坐一坐。可怜的乔×哪里知道其中的凶险,欣然答应,引着他们来到住处。在房间内,沈×示意动手,许×乘乔×不备,从身后将乔抱住,与此同时沈×持刀架在乔×的脖子上,嘴里还说道“不好意思,抢劫了”。乔×没有反抗,顺从地将钱包和银行卡交给沈×。沈×持刀控制住乔×,命令许×将乔×捆绑。许×随手在房间内抓取电线、视频线、浴巾等物将乔×手脚捆绑住,随后二人又威逼乔×说出密码。在是谁动手勒死被害人的问题上,沈×没有忘记他的同伙许×,称是许×动手杀害了乔×,他还在一旁阻拦,但许×执意要做,说不杀死乔×,两人都得完。在做完这一切后,沈×用纸巾擦拭现场,避免留下痕迹,然后带着抢来的银行卡和手机与许×一道逃离现场。然而,百密一疏,虽然沈×自以为干得天衣无缝,他还是遗留下自己的一枚指纹以及许×的一个足迹。当晚,沈×在许×的陪同下,在附近的银行提款机用乔×的银行卡提取了现金人民币4000元。随后,二人又带着沈×的女友连夜离开深圳,逃往东莞。7月9日一早,沈×又在许×的陪同下来到附近的银行提款机,又提取了人民币4000元。分赃后,二人各自逃窜,沈×带着女友逃至上海,直至被抓获。

  在掌握整个案情后,公安人员马上前往安徽,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很快抓获了潜逃回家的犯罪嫌疑人许×,在他身上缴回乔×被抢的手机。许×归案后,对整个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得手后,沈×又用地上的电线在被害人的脖子上绕了几圈,那人叫起来,沈×就骂许×不过来帮忙,他就上去一人拉一头,将那人勒昏了,倒在床上。沈×发现还有气息,又用手掐脖子,直到那人彻底没有声音。至此,该起抢劫杀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案发后不到一个月便顺利侦破,两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这多少对于乔×的冤魂是个告慰,对于李×等死者的亲属也是很好的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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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翻供案情突变

  案情查明后,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沈×改变了他的供述。由于现场遗留有他的指纹和许×的足迹,以及他和许×取款的铁证,沈×不再坚称没有到过现场,改称案发当日,他与许×路上偶遇乔×。乔×请他们吃了饭,又请他们到家中叙谈。在告别出来后,许×说要再回去借用一下卫生间。于是,他单独在楼下等候。十几分钟后,许×返回,称已经把乔×杀害并抢了银行卡和手机。沈×称,他闻听这一消息非常得震惊,还责备许×太没良心,但事已至此,他也没有办法,许×又是他的老友,他不能告发。于是,又稀里糊涂陪着许×取钱。沈×讲,抢劫与他无关,他错在不应该包庇许×并帮助他取钱和逃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沈×的辩解丝毫不可信,他翻供的理由不成立。沈×、许×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两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又共同致人死亡,应当予以严惩。许×还曾经因为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足5年又实施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因此,一审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沈×、许×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二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对他们分别进行了讯问。不出意外,沈×继续他的理由,除此之外,他特别强调许×有前科,被判过刑,从小就品行极差,这次完全是嫁祸于他。接着,对许×进行了讯问。随着叮当的脚镣声,许×进入了讯问室,他个头不高,皮肤较黑,身材粗壮,神色非常得黯然。原以为这是例行公事的一次讯问,但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许×称,这个事情完全是他一个人干的,与沈×无关,他愿意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表述,法官见惯了推诿罪责的,很少见到大包大揽的,尤其在面临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几乎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许×自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每次都详细地供述作案的经过,其中的许多细节与现场情况完全一样,是值得采信的,对于沈×在案件当中的作用也表达得非常清楚和稳定。为什么会突然翻供呢?我们分析这其中的疑点很多。沈×在归案初期,否认到过作案现场,待公安人员出示他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后,只好承认到过现场,但否认作案,是许×一人作案,但案发后他却用被害人的银行卡提取现金并逃逸。很显然,沈×的翻供站不住脚,他是视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来进行供述和辩解的。至于许×,他不具备单独作案的可能性。首先,被害人是沈×的熟人,许×并不相识,怎会忽然自行选择这样的人作为抢劫对象呢?其次,仅凭许×一人之力不可能未经搏斗就制服被害人并对其实施捆绑。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许×翻供一定有隐情,顶罪的可能性很大。再观察许×的神色,他在做供述时,时不时地叹气,明显地流露出无奈和心有不甘的表情。这些细节更使我们增强了一定要查明翻供原因的信念。

  我们没有一味地指责许×翻供,先从他的经历和家庭谈起,也讲明了认罪态度对于量刑的实际影响,明确告诉他,二审是给他一个机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的判决,不要自暴自弃。经过耐心细致地询问和做工作,许×摆脱了顾虑,讲了实情。原来,沈×是许×二哥的同学。许×从小便认识沈×并一向敬佩他,认为他有文化、有能力,对沈×言听计从。而沈×也正是对许×头脑简单的特点加以利用。许×最初不在深圳,是沈×将其招到深圳并提供食宿。许×在最初的时间里无所事事,而正是在此阶段,沈×在物色作案的目标和时机。在一审庭审阶段,沈×利用押解出庭的机会,趁机对许×讲,“你是累犯,怎么样都是死,与其咱俩一齐死,还不如你把事情全揽下来,我出去后替你照顾家人”。果然,一审判决二人都是死刑。许×这时思想起了变化,他说“被害人请我吃饭,而我却杀害了他,我对不起被害人,自古道杀人偿命,我愿意认罪伏法,以死谢罪。但是我们害了被害人一条命,用我的一条命去抵就行了,用不着两个人都去死。我是累犯,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沈×说他能照顾我的家人,我有父母,还收养了一个女儿,需要有人帮忙照顾。因此,我愿意把整个事情揽下来,给沈×一条活路”。

  搞清楚了事情的前后经过,我们向许×指出,他的做法是愚蠢和错误的,头脑简单、讲江湖义气本就致使他犯下严重罪行,现在仍执迷不悟视法律如儿戏,妄图使沈×逃避惩罚更是错上加错。许×表示愿意悔改,如实供述。

  在查明全部案情后,经审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沈×、许×两人命运发生了出乎他们意料的变化,对沈×仍然维持死刑,而对许×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应该是他们做梦都想象不到的结果,一心求死的,反而留有余地;一心求生的,却接受了最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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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心解释终获理解

  2006年年初,沈×被依法执行死刑,得到了应有的下场。案子审结后,被害人的弟弟乔小×致电询问案情结果,我们告诉了他二审改判的情况。乔小×非常不满,认为许×在杀害他哥哥的过程中所起作用与沈×一样,而且又是累犯,不应当予以改判。

  为此,我们寄给他一份判决书,并留下E-Mail地址,请他看完判决书后再与他进行交流。没过多久,我们收到了他的邮件。乔小×表示,对沈×的判决没有意见,但仍然不理解为什么对许×改判。

  从他的信中,流露出他与逝去的兄长感情很深。乔×还有未成年的孩子,他的离世无疑给他的家庭带来无尽的悲哀和生活的困苦。我们也有自己的兄弟,当然珍视并理解这份手足情谊;我们也有自己的妻子、孩子,当然珍重自己的家庭和亲人。由其如此,就更能体会到这种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能体会到家属的痛苦和对罪犯的愤恨。这场悲剧无论发生在谁的身上,都难以接受,也无法真正地释怀,即使对罪犯处以最严厉的刑罚也难解受害者的苦痛。

  这说明了许多问题。其一,犯罪活动给许多无辜的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痛苦,改变了许多家庭的命运,给许多人的生活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对这些犯罪者必须严惩,尤其是对那些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活动更要严惩;其二,作为受害者,无论别人怎样的理解与同情,这种切肤之痛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也正因为如此,受害者是带有强烈的主观情绪的。这种情绪是感性的,而法律则要求理性地看待问题。因此,是不允许受害者以及他们的亲朋来审理这个案子的。如果那样,所作的任何判决都将被老百姓视为不公正,因为大家有理由怀疑裁判者会被自己的情绪左右。所以,必须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用尽量客观、中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处理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站在不同于被害人的立场,不能够完全按照受害人的意愿处理问题。

  对于乔小×特别强调的许×是累犯的问题,要具体地看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许×是一家粮店的保卫,与其他人一起偷走了一些粮食以及包装袋等物资,折合人民币大约两万元,被判15年刑期。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份判决无可厚非,因为任何判决都离不开它所处的社会大环境。但如果现在去反思,这样判还是过于严重了。因此,这个情节在加重对被告人的惩罚时,要有所考虑。

  假如没有这桩不幸的事件,乔小×也许一辈子都不会和法院打交道,他也许不会想这样一个问题——用最严厉的刑罚是否会抑制犯罪,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安宁的社会治安环境?法官的答案可能和普通民众的不同,一味地施以最严厉的刑罚有时会刺激更为严重的犯罪。当然,放纵犯罪更是不可取的。我们国家总在讲对待犯罪人要宽严相济,就是这个道理。我们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在量刑上过于偏重,认为这样可以震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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